【大紀元4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3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今天更十審宣判,被控綁架、殺人的邱和順仍被判處死刑。陸正案全案大事紀如下:
–民國76年12月21日,新竹市學童陸正在補習班放學後,在補習班附近玩耍時,遭邱和順等人擄走,因為陸正掙扎咬傷邱和順,因而遭到殺害棄屍丟入海中,陸正屍體迄今未被尋獲。邱和順隨後向陸正家中勒贖新台幣500萬元。
–民國76年12月30日,邱和順等人順利取款100萬元。
–民國77年間,警方接獲密報,先捕獲共犯余志祥等人,隨後供出邱和順是主謀,警方在同年10月間宣布破案。
–民國78年11月,新竹地方法院宣判,判處邱和順死刑。
–民國81年1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維持死刑判決。原被判處死刑的共犯吳金衡改判為無罪,共犯黃運福、朱福坤、林信純和吳淑貞4人則分別改判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民國83年9月29日,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清峰(現任法務部長)所提之彈劾案,彈劾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員、2名檢察官,彈劾理由為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被彈劾人分別是時任台北市警察局偵一隊小隊長吳金松、隊長林欽隆、大隊長謝銀黨、隊員張景明、謝宜璋、張台雄、黃更生、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長蔡俊章、刑事組組長黃慶順和警員邱彬盛;檢察官則是許良虔、羅明文。
–民國84年5月6日,偵辦陸正案的台北市刑警大隊偵一隊前隊長張台雄、隊員張景明、謝宜璋及黃更生,因涉嫌在對人犯訊問時,共同施以強暴脅迫行為,經監察院彈劾後,台北地檢署將4人依瀆職罪嫌提起公訴。
–民國85年7月13日,陸正案另一名主嫌、被誤以為已經死亡的林坤明,在高雄因一張罰單而「死而復生」,被警方逮捕到案,並否認犯案。
–民國86年3月8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召開記者會,為邱和順等人尋求平反機會,認為被告的自白是因警方刑求,與事實出入甚多,法院應該重新考量,還給被告清白。
–民國87年5月13日,高院更五審判決,邱和順維持死刑判決,林坤明部分也遭判處死刑。
–民國94年4月8日,高院更八審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一審被判死刑的林坤明這次獲改判17年徒刑,吳淑貞和吳金衡各判刑11年。
–民國98年4月13日,全案更十審宣判,邱和順仍然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坤明兩案合併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吳金衡則因更十審審理期間死亡,因此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