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2日電)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實施區自治與否成為關注焦點,要實施區自治,區長由官派改民選,不僅涉及修法,也必須凝聚全民共識,是政府推動行政區劃工程的另一項課題。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縣市合併改制法源,一旦確定改制,依現行規定,直轄市議員席次上限52席,鄉鎮市改為區,區長由直轄市長遴選具公務員資格者擔任,非民選產生,也沒有區代表;若台中縣市改制,半數議員、所有鄉鎮市長與鄉鎮市民代表恐將失業。
總統馬英九曾在競選時公開表態,不贊成鄉鎮市長改官派,為落實草根民主,區長仍應維持民選,也因此,明年與台中市合併改制機會頗高的台中縣鄉鎮市民代表,日前齊聚台中縣議會陳情,要求落實區自治。
要實施區自治,不僅要修地制法,還要配套修行政區劃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公共債務法等,以一體適用原則,台北市與高雄市運作良好、行之多年的官派區長制度可能取消,但朝野對推動區自治尚未有共識。
社會各界對實施區自治也是看法兩極,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副教授楊鈞池認為,政府規劃「3都15縣」,合併後的「都」人口大增,增設次級地方自治團體,或許可降低「葉爾欽效應」。
從落實草根民主來看,區自治擴大民眾參與管道,給予更多自治權限,符合民主潮流,也可讓基層耕耘許久的地方民代得以有繼續問政機會,降低改制衝擊。
就如同馬總統於競選時所說,「當中國大陸都要考慮鄉鎮市長直接民選時,如果台灣的鄉鎮市長改官派,是開倒車、不合理的作法」。
不過,鄉鎮市長選舉長期存在黑金、派系掛勾等弊病,有人從杜絕黑金政治角度,認為鄉鎮市長或改制後的區長改為官派,可遏止黑金勢力蔓延;但也有人認為這是本末倒置,即使取消地方自治,也無法消弭黑金,不能因噎廢食。
從中央、縣市到鄉鎮市,目前台灣屬於三級政府體制,由於層級多,連帶引發行政效率不彰的討論,以致於1996年國家發展會議、2001年經濟發展諮詢會議就以減少政府層級,有助提升行政效率為由,達成鄉鎮市長官派共識,但也有人對此存疑。
前台南縣長楊寶發曾在內政部座談會上點出區自治的問題,他說,以前台北市的區也是自治,但卻發現區長政見無法實現,即使實現,還會發生每區路燈裝的不一樣,水溝有部分通、有部分不通的情形。
過去中央與地方對自治權限認知不同常出現爭議,例如2002年台北市政府因里長延選權限歸屬槓上內政部,未來若實施區自治,都與區之間的自治權限劃分,也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不管國民黨執政時期的國發會,或民進黨主政下的經發會,都有「鄉鎮市長改為官派,落實二級政府體制」的決議,隨著政黨再次輪替,國家發展與時空環境的轉變,是否要官派鄉鎮市長或縣市合併改制後的行政區要自治,再度成為焦點。
地方自治變革經緯萬端,實施區自治與否各有優缺點,甚至會挑動敏感的地方政治生態,影響朝野政黨基層勢力消長,政府有必要審慎評估、凝聚共識,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