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行政院正積極推動「台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不過與生技相關的人體試驗管理規範仍嫌不足,立法院下週將審查醫療法相關法案,希望保障人體試驗受試者權益。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6日將審查行政院、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等人所提的「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版修法草案規定,針對人體試驗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基準、資訊揭露、保障受試者權益等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黃淑英則是主張直接在醫療法修法,她提案要求人體試驗必須取得受試者的同意;如果受試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取得本人與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受試者是無行為能力人,應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在受試者同意前,醫療機構應告知計畫可預期風險、副作用及可能獲得的臨床利益,損害發生時可獲得的賠償、補償、保險給付等。
為尊重受試者自由意志,黃淑英修法草案還明訂,受試者得隨時退出人體試驗,不需附具任何理由,也不需負民事責任,而受試者是病患時,不論退出或拒絕受試,醫師仍應施行治療,不得減損其醫療權益。
黃淑英版修法也增訂,人體試驗計畫審查人員組成應有1/3以上為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並應有2人以上為機構外人士,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 1/3,人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公告查核結果。
另外,對於兒童、身心障礙者、精神障礙者、懷孕婦女、受刑人、年長者等易受傷害的弱勢族群,黃淑英提案修法增訂,若要以該族群為受試者,必須是「為促進該族群健康利益」或者「非以該族群為試驗,否則試驗無法進行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