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執行特別預算 綠指違法藍有但書
【大紀元4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葉素萍台北10日電)立院今天決議中央政府得跳過縣市,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擴大公建特別預算。綠營認為有違法之虞;藍營表示,完全由中央部會編列的預算,可依主決議,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98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歲出改列為新台幣1491億餘元。院會也決議為避免中央、地方執政政黨不同,影響預算執行,立法院授權中央政府,可以跳過縣市,直接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預算。
對此,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李俊毅指出,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規定,縣市政府在執行預算有困難時,才可以委由鄉鎮市公所執行;黨團的立場是應循法律途徑,先由縣市政府執行,若執行有困難,才委由鄉鎮市公所來執行,「不可以直接跳過去」。
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為避免先前583 億元擴大內需預算執行時,部分預算一直無法通過縣市議會審查,延宕執行進程;因此,朝野達成共識,對於除中央補助,地方政府也提供配合款項的預算項目,仍須遵守擴大公建特別條例,地方政府編列相關預算時,仍須經由地方議會通過後始得動支。
林益世說,至於完全由中央部會編列的預算款項,為避免執行時間延宕,才可依主決議,跳過縣市,直接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預算。
另外,據立院高層人士表示,依預算法52條「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因此,擴大公建特別條例在法律效力上優於主決議。
該名人士表示,就法理上而言,較完備的方式是在特別條例中增訂條文,規定縣市政府若在一定期限內未執行預算,得由中央政府收回款項,交由鄉鎮市公所執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