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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非告訴乃論? 台立院請法務部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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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會要求法務部4月就刑法召開公聽會時,應一併檢討、慎重考慮是否將性騷擾改為非告訴乃論。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排定審查國民黨籍立委林鴻池提案的「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

林鴻池指出,去年發生襲胸10秒、繼父舌吻女童5秒一審判決無罪,社會輿論譁然,他參照國外立法經驗,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刑度,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對未滿14歲的人性騷擾,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鴻池認為,性騷擾應改為非告訴乃論,以避免許多被害人不知應提出告訴或者超過告訴限期而無法對加害人施加刑罰,不過,如果性騷擾對象是配偶,或者加害者是未滿18歲,則仍須告訴乃論。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則認為,性騷擾的程度有差別,性騷擾案件的告訴權仍應尊重被害人意願,按過去實務經驗,有些被害人並不願興訟,如果全面改為非告訴乃論,恐怕會有讓被害人被迫進入司法程序的疑慮。

至於對未滿14歲者性騷擾要提高刑期的部分,簡太郎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有「加重其刑至1/2」的規定。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豐文也認為,是否啟動刑事訴追程序,應該尊重被害人意願,另外,法務部也在2008年8月函知所屬檢察官,在辦理強制猥褻案件時,應該詢明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以利起訴後,法院如果做不同認定時,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判處加害人罪刑。

林豐文並指出,立委提案將性騷擾刑度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與利用權勢猥褻罪等行為較重的罪行刑度相同,恐怕會產生輕重失衡的結果,應該再詳加研酌。

最後,內政委員會決議,由於性騷擾有多種態樣,法務部4月就刑法召開公聽會時,應該一併檢討刑法中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慎重考慮加重刑期、保護婦女兒童及青少年,以及是否將性騷擾改為非告訴乃論,至於林鴻池的修法提案,則另定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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