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就保法三讀 失業給付育嬰津貼增為1年
【大紀元4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楊琴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勞委會得延長失業給付最長至1年。同時,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在3歲以下,父母皆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請領最長6個月,合計最長可領12個月;並將外籍配偶以及大陸配偶都納入法律保障的範圍。此外,也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條文修正案」,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勞工可自請退休。
延長失業給付最長至1年
現行失業給付發放標準為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最長可領6個月,立法院昨天下午三讀通過修正「就業保險法」,考量到45歲以上中高齡失業者與身心障礙失業者,平均失業週期較長,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者得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至9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規定,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給付由平均月投保薪資60%,提高至最多80%。
另外,因應勞動基準法已修正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就業保險法也配合修正,將加保年齡上限提高至65歲,並且把獲准居留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納入就保法適用範圍。
立法院也一併通過就業保險基金不得投資於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行政院在修法說明指出,由於就業保險屬短期保險,財務處理採隨收隨付制,其基金運用應首重安全性及流動性。
父或母皆可申請育嬰津貼
立法院昨天下午三讀通過,增列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據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未來只要參加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的勞工,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不論父或母都可申請津貼;津貼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父母先後留職停薪照顧同一個子女者,因其最長各得請領6個月,所以合計最長將可請領12個月津貼。
立法院同時通過一項附帶決議,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經費來源應比照勞工,以公教人員保險基金支應。
滿60歲工作10年可請退休
依勞基法現行條文規定,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及工作25年以上勞工得自請退休,條文新增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勞工得自請退休。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徐中雄表示,去年勞基法修正案通過後,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到65歲,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規定,二度就業的中高齡勞工大多不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要件,有必要修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年1月表示,約有9萬多人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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