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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7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王如玄今天表示,產假是雇主依法應給的休假,員工本來就沒有提供工作,因此產假期間沒有「無薪休假」,雇主應按原工資給薪。
王如玄說,勞委會下週將正式發布解釋令,通案處理當實施無薪假期間遇到產假的給薪問題,若雇主未按原工資給付,勞工可向勞委會申訴。
有懷孕勞工日前寫信到勞委會電子信箱投訴,在實施無薪休假期間生產,雇主只用無薪休假縮水的薪資給付產假期間2個月薪資。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回函表示,無薪假可視為勞動契約變更,因此,無薪假期間的產假工資,可以依縮減後的薪資發給,但月薪制全時勞工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新台幣1萬7280元。
上述回函曝光後,引發勞團批評,王如玄一早就與法界、婦女界和勞工團體討論,下午做出正式解釋。
王如玄指出,這項問題最重要的是產婦利益,但什麼最符合產婦利益有兩派意見。一派擔心,有上班的員工因無薪假減少工資,休產假的員工領原薪資,可能引起上班員工不平衡,並擔心雇主因此提前藉故解僱孕婦;另一派則認為應回到價值判斷,透過勞動檢查避免雇主違法解僱。
王如玄說,經過思考,她認為母性保護是憲法層次問題,無薪假是對有提供工作的人,產假本來就沒有提供工作,因此,應該按照原工資給薪。
她表示,雇主不能選擇性針對懷孕或產假期間勞工約定減少工資,否則就是性別歧視,將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