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租了一間公寓,即使我的信用非常優異,房東依舊要我先付兩個月的房租做為訂金。我從來沒有付過一個月以上的房租做為訂金。這樣做合法嗎?
答:基本上,房東擁有這幢公寓,他決定租約的條款。如果房東要求大筆訂金,或者不要訂金,那是他的選擇。法律並不規定房租或訂金的數字。只要房東在選擇房客時沒有在種族、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或宗教上加以歧視就行。
如果你認為訂金太貴,告訴房東。如果他拒絕降低,你的選擇是付錢,建議改變數字,或找別的公寓。@
(本專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於休大法律系教授。社區華人與新移民往往對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瞭解,可能都會有法律上的迷惑與困擾。本網站連載 Alderman教授的答疑,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