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位前僱主可以對正在考慮求職信的準僱主說些什麼呢?他們可以說你被解僱的原因嗎?他們能和前僱主詳談你的工作歷史嗎?
答: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僱主很少說到以前的僱員的事情。但是就法律來說,他們可以揭示有關工作的大部份歷史。唯一的限制是禁止中傷。如果僱主說的不是事實,你可以告他,索求賠償。@
(本專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於休大法律系教授。社區華人與新移民往往對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瞭解,可能都會有法律上的迷惑與困擾。本網站連載 Alderman教授的答疑,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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