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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未受扶養直系親屬支付保費 不得列舉扣除

【大紀元3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7日電)報稅季節將來臨,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對未受其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人身保險費用,在申報綜所稅時,不得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

不過,其中,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至於納稅義務人替不受其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則不能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綜合所得稅制度是以家庭為申報單位的合併申報制度,因此,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其所支付的保險費才可以在限額內扣除,至於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是否須為同一人,則尚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