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台保險業不動產投資 即時利用收益標準出爐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3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26日電)行政院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明定不動產若達可用狀態但未利用,應敘明可用狀態與實際利用無法同時配合的特殊緣由專案報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保險業者反映,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所稱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定義原解釋函令有再研議的必要,金管會研議討論通過「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方式及處理原則,包含5項重點。

金管會指出,不動產達可使用狀態並已利用,且有合理投資報酬率,可認定為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根據規定,前述合理投資報酬率以不動產出租率達60%(出租面積/持有面積)且年化收益率(收益/帳面價值)不低於中華郵政公司牌告2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準。

不動產達可用狀態但若未利用,應敘明可用狀態與實際利用無法同時配合的特殊緣由專案報核,例如,建築物待售、待租或整建等狀況。

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但若已開發中,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報核,例如,已提出申請建築執照、申請都市計劃變更、購入不動產進行開發出售用途。

不動產未達可用狀態且未開發,則原則禁止;但例外狀況,若無法開發也無法處分轉讓,應專案報核,例如,重劃土地,或因重大天災造成損害而被列為無法使用的不動產。

金管會表示,考量業者依規定重新檢視所需時間,規範保險業應在這項處理原則正式發布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申報作業。

金管會並表示,未來若保險業者仍有未依原評估開發及使用計畫執行情形,應納入年度稽核計畫定期追蹤;此外,保險業者應在公司資訊公開網頁,公開揭露投資用不動產使用收益情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