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1明眼人從事按摩挨罰 提訴願遭駁回
【大紀元3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郭美瑜台北25日電)台北市一名明眼人在營業場所從事按摩,被依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開罰,當事人不服,提起訴願;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本案不符合不罰的要件,因此駁回訴願。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10月底釋憲指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的相關規定違憲,必須在3年內失效;訴願聲請人因而認為,釋憲後,非視障者已可從事按摩。
不過訴願會審議後認為,大法官釋憲有規定,自解釋公布日(民國97年10月31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時失其效力,也就是說,在期限屆滿前,法令相關規定仍屬有效。
此外,訴願會表示,勞工局去年11月間已訂出因應措施,只要在3年緩衝期間內(民國100年11月1日前),凡營業場所符合依比例進用(即工作人數滿3人進用1位視障者),就不會對從事按摩的非視障者予裁處,但本案的情形不符合不予裁罰的規定,因而將訴願駁回。
訴願會表示,這是台北市首件明眼人從事按摩遭罰提起訴願遭駁回的案例;依規定,訴願聲請者若不服訴願結果,可依法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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