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格廣告車拖吊 請「提錢」領車
【大紀元3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曹明正/高雄報導〕廣告車佔用路邊停車格,一停不是10天就是半個月、甚至更久,不少駕駛人遍尋車位,就差這麼一格;高市府交通局決定開鍘,強調「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已修正,佔用車位將視為違規,可以拖吊。
舉凡建商、房屋仲介業者、汽車旅館,甚至是房屋抓漏,都是廣告車的大戶,尤其是建案與MOTEL的一級戰區美術館周邊,情況最為嚴重,交通局光是上月4至13日就已拍照蒐證,函請鼓山警分局取締告發22件,不過同樣情況仍屢見不鮮。
交通局指出,「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已於上月23日完成修正,其中因違反第4條第1項第7款「利用車身作為廣告之車輛停放路邊,經通知所有權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未移置者」,將可依新條文拖離,並收繳移置費。
根據自治條例新修正的第9條,違規車輛若為小型汽車,單次拖運費用為1000元、每半日保管費100元、加鎖處理費每次1000元;雖然這對於廣告主來說可能只是皮毛小錢,但交通局仍呼籲業者守法,不要因此影響駕駛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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