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改會召集人陳鋕銘︰檢辦案 可接觸當事人
【大紀元3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針對近來引發國內喧騰討論的檢察官與當事人、證人接觸有違檢察官守則質疑,檢改會召集人陳鋕銘昨天受訪表示,如有辦案需求,檢察官本可與當事人、證人適當接觸,禁止檢察官接觸,如把檢察官關在檢察署「法官化」,不利檢察功能發揮。
陳鋕銘認為,外界一再評論檢察官與被告或告訴人接觸(如朱朝亮、吳文忠、曾勁元於扁案 );或接受證人招待便餐(如陳瑞仁於扁案中受李登輝招待梅花餐 ),有違檢察官守則,這些恐都是誤會。
陳鋕銘說,前者在檢察官守則中並未禁止,只不過在實務上擔心有利害衝突或受人陷害,因此要求謹慎,檢察官守則只規範檢察官應避免與律師、所偵辦案件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借貸、合夥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
至於接受招待部分,守則也規定檢察官不得接受所辦理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招待;非有職務上必要,不得接受警察或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招待。證人並非案件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係人,更何況李登輝在扁案中是位「專家證人」,並無違反檢察官守則問題。
陳鋕銘強調,檢察官是偵查主體,必需有其辦案空間,警察能與當事人、證人接觸,反倒檢察官不行,這不是很怪嗎?在偵查實務有一些時候,必須與當事人接觸,以檢察官公信地位,說服被告或證人配合調查,但最近趨勢好像要把檢察官關在檢察署辦公室,這種法官化趨勢,對檢察官偵查功能的發揮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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