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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部建議:涉貪列被告者才須交代財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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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9日電)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議題受關注,台立法院明天將協商貪污治罪條例相關修法。台法務部建議,公務員財產來源說明義務前提,應設定為涉嫌貪污、且遭列被告者,以免出現政治鬥爭或濫訟。

攸關陽光法案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否能在台立法院這會期過關,備受關注;總統馬英九日前說,台立法院這會期一定要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日前也表示,國民黨團會努力讓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在本會期三讀通過。

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將協商財產來源不明罪,司委會委員、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台法務部在說帖中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暫定名為「貪污犯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不明罪」,以規範公務員說明不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謝國樑表示,台法務部在說帖中指出,外界憂心財產來源不明罪會淪為藍綠惡鬥、彼此告發對方,動輒興訟的情形,因此,台法務部建議不能僅將財產來源不明列為唯一構罪要素,而是要增加檢方偵查過程中,發現公務人員與民意代表有具體貪污嫌疑,並已列為被告者,才須履行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另外,台法務部建議,經偵查有貪污嫌疑者,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往後三年間,任一年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申報所得總額一倍以上的財產,須向相關單位說明財產來源。

謝國樑說,由於現行條文對於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義務的構成要件規範不明,台法務部說帖旨在將說明財產來源的前提由貪污嫌疑並改列被告者,有助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會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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