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務機關逃漏稅1090萬元 國稅局照罰不誤
【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9日電)公務機關逃漏稅,國稅局照樣開罰!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核某公務機關委外經營停車場收取權利金或租金,卻未編列預算,認定欠繳稅額新台幣1090萬元,補稅加罰鍰共2180萬元。
北市國稅局查核北市公務機關借場地給人家當停車場,收取權利金或租金,未編列預算,收取費用也未繳國庫,判定有獲利漏稅,5年營業額2億1800萬元,欠繳稅額1090萬元,補稅加罰鍰共2180萬元。
不過,這個公務機關主張場地費都做公務使用,正在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稅是國家收入,依規定要統收統支,即使是公務機關,也照樣要罰。
國稅局表示,公務機關如有提供場地給其他營業人使用收取租金,例如供員工及訪客提取現金的金融機構提款機,或將部分營利事項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例如辦理員工及訪客餐飲,都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公務機關委外經營收取權利金或租金,除已列入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收入,並全數解繳公庫准予免徵營業稅外,應辦理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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