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9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將約定利率上限調整為央行短期融通利率加年利率 9%。行政院金管會對此表示尊重,呼籲發卡機構訂定利率應考慮訂價合理性。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初審通過民法第 205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約定利率上限從 20%,降為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週年利率9%。以目前央行短期融通利率3.5%為例,約定利率上限應為12.5%。
對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金管會沒有法令授權可以核定銀行的利率,每家銀行業務量大小不同,感受可能也會不同。
金管會指出,信用卡、現金卡與一般傳統消費性信用貸款相較,為達到便利性與即時性,金融機構雙卡訂定這類金融商品利率時,除了須考量資金成本外,還須忠實反映行銷成本、機器設備、催收成本等各項營運成本及較高的呆帳損失風險。
金管會表示,台灣金融機構對循環信用利息的訂價,與國外相較尚屬合理,國外立法例也多未對利率上限訂定相關規範。
金管會表示,若台灣以法律強行調降約定利率上限,銀行未來只能承作利率成本「中央銀行短期融通利率加年利率 9%」(目前換算後為12.5%)以下持卡人的授信,可能使原本可在金融體系取得資金的消費者,因缺乏正常融資管道而轉向地下金融交易,需承擔更高的利率水準,反而有不利影響。
金管會指出,銀行在訂價過程中,要考慮發卡、使用維護、人員、作業成本以及違約信用風險,在利率方面,根據銀行公會提供的資料,雙卡平均營運成本要到約16%,利率16%以上才不致虧損。自去年10月至今年 1月,全體發卡機構在信用卡的部份虧損已有新台幣9.2億元。
金管會並指出,95至97年度信用卡發卡機構共計轉銷呆帳達2159億元,而自去年第三季至今年 1月底止,一半的信用卡發卡機構未有獲利,並無超額利潤存在。
至於消費者權益方面,金管會表示,民眾不得已動用循環利率時,希望銀行苦民所苦,訂價政策考慮市場責任及道德因素。
金管會指出,金管會監督管理金融市場,是全民的金管會,所謂全民包括銀行與一般民眾,金管會注重銀行營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但根據銀行法及相關規定,金管會沒有法令授權可以核定銀行的利率,不是訂定利率的單位。
金管會表示,整體而言,利率若採浮動計價概念,有利較迅速反映資金成本及風險損失成本,對銀行訂價機制的合理性及持卡人權益均有幫助;不過,金管會對於採固定或浮動機制,持中性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