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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
【大紀元3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9日電)台財政部表示,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的菸酒,因損壞變質致不堪銷售,經菸酒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者,可申請退還菸酒稅。
台財部表示,納稅義務人可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日起5年內,檢具銷毀菸酒的進口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證明文件及相關完稅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申請。
另外,因銷毀時間不確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請退稅時,為避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台財部建議納稅義務人應及早申請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如進口菸酒進口證明書,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作為未來菸酒損壞變質申請銷毀及退還原納菸酒稅捐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