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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婦人權案勝訴 獲6萬元賠償

【大紀元3月19日訊】(大紀元訊)安省人權法庭(Human Rights Tribunal of Ontario)上週的一項裁決,判旅遊公司Tai Pan Vacations Inc須向它的前員工Sui-Fan Chan(Fanny)賠償約6萬元,外加利息。其中$15,000是屈辱及尊嚴受損賠償,$42, 466.79是對Fanny所損失的薪酬及褔利的補償。

Fanny在2006年2月24日首次向安省人權委員會作出投訴,指公司歧視女性,在她懷孕後被安排放2個月的無薪假期。在Fanny流產後,公司又允許她回去上班。

2007年3月,Fanny的首次人權投訴獲得解決,Tai Pan向她賠償了$5,343.84。但3個星期後,Tai Pan正式解僱了她。Fanny因此第二次向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Tai Pan Vacations。

法庭裁判員Eric Whist表示,由於該歧視案的嚴重性、以及給原告所造成的屈辱及尊嚴損失,$15,000的賠償金是適當的。

Fanny的法律代表、大多倫多華人及東南亞社區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主任吳瑤瑤律師說:「法庭勒令Tai Pan Vacations支付給陳女士的這一大筆錢,作為該公司已經給她帶來的苦惱及財務困難的補償,是合適的。」

另外$42, 466.79 的補償,是根據Fanny如果繼續在Tai Pan工作所應得的收入,減去她在20個月內找到另一份全職工作期間掙的錢計算出來的。

因人權投訴而遭解僱

Tai Pan人事部在解僱Fanny後,在一封給聯邦人力資源部的信中說,解僱理由是人權訴訟已影響到僱傭間的關係及信任,故不可能繼續僱用她。

Fanny在法庭上作供時稱,她在第一次人權投訴後,被剝奪了升工資的權利,連在Rama賭場的優惠待遇也被取消。Tai Pan當時的總裁Francis Wat在2006年11月曾向她表示,如果她撤銷向人權委員會的投訴,就可以獲得公司分紅及加薪。

安省人權法庭在裁決中稱,Tai Pan Vacations Inc對安省人權法是一次「骯髒及過分的違反」。

法庭裁判員Eric Whist在其20頁的裁決報告中指出:「該公司在解決了首次投訴後3週,即決定解僱陳女士,已經超越了盲目及魯莽,它是一個計算好的報復行為。被告誤以為可以解僱陳女士而不受到懲罰。」

公平對待員工是法律責任

吳瑤瑤說:「作為僱主,認識到任何時候都有責任公平及公正地對待員工很重要,尤其是在金融不穩定的時候。」 不過,吳瑤瑤表示,她的法律援助中心最近在處理的與勞工有關的案子有參加的趨勢。

安省人權委員會為了保證Tai Pan公司的其他員工將來不會遭到歧視,要求該公司制定對抗歧視和侵犯的政策,以及工作場所和解政策,並要求其在6個月內對經理人員進行有關的培訓。

安省人權首席專員賀珀勵(Barbara Hall)說:「這次法庭的裁決反映出這個案件的嚴重性。僱主需要明白,不能因為僱員為自己爭取權益而對他們作出處罰。

安省服務移民機構委員會(Ontario Council of Agencies Serving Immigrants)執行總裁Debbie Douglas說:「法庭的這個裁決,是對商業主的一個警示。工人的權益,即使在經濟困難的時候,也必須得到保障。」Douglas同時也服務於有色人種貧窮運動(Colour of Poverty Campaign),該機構關注族裔社區面臨的貧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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