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為健全文官體制,明確規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偏袒任何黨派、不得介入政治紛爭等規定。
初審通過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明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事項,包括行為分際、權利義務等;規範公務人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公務人員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其中,條文雖賦於公務人員有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但明白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政黨及競選辦事處等職務,也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另外,初審通過條文中對於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也有所限制,條文明訂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有關的選舉活動、不得利用職務為政黨或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也不得為支持的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站台、遊行或拜票。
這些規範包括限制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宣傳品;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也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等政治活動。
對於新聞局駐外人員郭冠英部落格風波後,媒體又報導指出,郭冠英曾在2006年上班時間參加倒扁活動記者會,未來一旦行政中立法通過後,將明訂公務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
初審條文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同時,公務人員一旦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條文明訂須依規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除了規範公務員應遵守事項外,條文也明訂救濟條款,公務人員一旦因行政中立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相關法令請求救濟。但如違反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者,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考績法或其他法律懲戒或懲處。
條文訂定準用對象,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教師、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人員、軍訓教官、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人、法人之董監事等。
行政中立法初審通過,不需交付黨團協商。考試院院長關中於去年12月1日就職時,曾宣示將行政中立法列為優先推動法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也曾分別於民國83年、92年、94年間三度函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