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7日電)監察院廉政委員會今天開會認定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劉孔中因雇用自己的姊夫擔任司機,未利益迴避,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決議裁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由於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劉孔中、及已故委員吳忠吉兩人,因親人分別擔任NCC外派公司的司機,遭行政院點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院並於2007年4月10日予以停職處分,並依法移送監察院裁罰。
對此,監察院召開廉政委員會議,討論劉孔中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過開會討論認定,劉孔中雇用自己的姊夫擔任司機,未能利益迴避,依法裁罰100萬元罰鍰。
另外,由於吳忠吉已於2008年10月30日辭世,所以監察院不再討論。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等親以內親屬等;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14條規定,「違反第7條或第8條規定者,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於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