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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
【大紀元3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母親載讀國3的兒子到麟洛補習,卻接到在東港未戴安全帽的罰單,大呼不可思議,警方堅稱目睹違規、逕行舉發,黃姓婦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交通聲明異議,並請來家教班老師作證,法院裁定3500元的罰款撤銷不罰。
警方於96年12月21日晚上8時45分,在東港鎮街上見一名機車女騎士未戴安全帽,立即吹哨要求停車受檢,但對方加速逃逸,員警記下機車車牌,以未戴安全帽及拒絕停車受檢為由,開出2張罰單,各為500、3000元罰款,並違規記點。
黃姓婦人遲至97年5、6月才收到罰單,她查覺罰單上違規時間,正好是兒子家教班下課時間,當時正是她騎機車在麟洛接小孩下課的時間,東港、麟洛兩地又至少30分鐘車程,她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兩地,因此不服警方開單告發,提出公司及家教班的證明,向屏東地院提出交通聲明異議。
家教老師也作證,黃婦的兒子周二、周五上數學課,周六上理化課,晚上8點半才下課,因為國三部只有4個小朋友,黃婦下班就順路來載兒子,每次來都會和他打招呼。
黃婦向法官堅稱,機車是她上下班及接小孩的工具,不可能借給他人使用,法官審酌員警舉發時間為晚上8時45分,極可能因燈光不足及車尾燈的反射,易造成誤判,況且警方僅以目測抄錄,也未照相存證,確實無法令人信服,因此撤銷所有處分,改判不罰。
縣警局交通隊對改判表示尊重,強調日後會加強攝錄影存證,減少交通違規取締出現爭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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