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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保配偶欠費 8個月內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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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國民年金上路恰好遇上大失業潮,部分失業者還要負擔另一半的保費、不繳恐被罰,大呼政府「吸血」。勞保局表示,欠費八個月內將不會祭出「配偶懲罰條款」,暫時繳費有困難的民眾,可以等手頭寬裕時補繳。最近一年年收入不及五十萬元者,欠費滿八個月以上也可以辦理分期繳款。

勞保局國民年金經理方怡蓉強調,未來實際執行配偶欠費追繳時,若配偶確實無力負擔,也不會開罰,屆時將視實際實施狀況,擬定相關執行準則。

依據國民年金法規定,國民年金保費及其利息,在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配偶若未依規定繳納,經勞保局書面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除非「配偶沒有謀生能力」,否則將可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目前失業並非國民年金相關法令認定的無謀生能力者,根據勞保局解釋,所謂無謀生能力,目前定義必須是沒有實際從事工作、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是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的人。

也就是說,一般失業者確實不是國民年金目前認定可以不為配偶繳納保費的對象。若失業者的另一半本來就是家庭主婦,則兩個人每兩個月繳一次國民年金保費就得付出兩千六百九十六元,對失業家庭經濟形同雪上加霜。

失業可申請「所得未達標準」

若失業影響家庭經濟甚鉅,可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認定,則部分保費將由政府補貼。九十八年標準為一萬七千六百五十五元,只要家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此標準,保費降至月繳三百三十七元;若未達兩萬六千四百八十三元、每月保費減成五百零五元(可電各地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諮詢專線//www.bli.gov.tw/sub.asp?a(//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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