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院18日初審公務員行政中立法
【大紀元3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5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日將初審考試院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草案規定,公務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令執行職務,否則將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等懲戒或懲處。
草案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公務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也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草案規定,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也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的選舉活動。
草案規定,公務員不得於上班時間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若公務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自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到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草案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員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若違反規定,公務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長官的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草案規定,公務員是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的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的職員,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也準用本法規定。
草案規定,若公務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懲戒或懲處。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