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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考試院修法 退休政務官未來禁領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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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5日電)為解決政務官退休後轉任國營事業單位服務,出現月領雙薪等不合理現象,考試院會日前修正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新增限制退休政務官暫停領取月退俸、18%優存等相關規定。

考試院指出,為配合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決議,考試院會日前通過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於第12條第1項第3款增訂政務人員領受月退職酬勞金後任職於政府捐助(贈)的財團法人職務、或再任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以及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的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者,就必需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權利,直到離職後,原因消滅時才又能恢復領取月職酬勞金。

考試院幕僚表示,過去不少政務官退休後,轉任國營事業、或政府轉投資的財團法人等機構服務,除了每個月領取政務退職酬勞金外,國營事業的待遇又高,在兼領「雙薪」下,往往可能一個月領幾十萬元,為解決這種不合理現象,考試院配合提出修法。

因此,考試院幕僚指出,根據新規定,未來退休政務官如又在政府轉投資事業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就不能再領雙薪及18%優惠存款。

不過,對於何謂國營企業的認定,根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50%者」,才可依法認定為公營事業。

為此,考試院為嚴格規範領雙薪的不合理現象,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中,對於國營事業的認定,還更加嚴格。新修正規定任職於以下國營事業單位的退休政務官,應停止月退俸的領取,包括「任職於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的財團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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