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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違約金 台勞委會:不能違背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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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明翰綜合報導)青年勞動九五聯盟1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接獲外商新加坡立可人事顧問公司員工申訴,指該公司利用勞動契約簽訂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強迫員工在試用期間無論自願或非自願離職,都要賠償公司相當於1個月薪資的教育訓練費用。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日表示,法律未禁止訂定違約金,但契約訂定應回歸民法的規定,違約金不能違背合理比例。

勞團籲勞委會應解釋違法

青年九五勞動聯盟1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控訴新加坡商某人事顧問公司連續2年徵才,僱用多名社會新鮮人,未提供教育訓練,卻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契約,無論自願或非自願離職,都要賠償公司相當於1個月薪資(約新台幣3萬元)的教育訓練費用,有如資方增加收入的荒謬方式。

其中1位勞工工作近1個月,才領2.7萬元,卻遭資方索討3萬元賠償費用。另有一位女性員工連被公司解僱,也被要求賠償。

聯盟表示,立可人事顧問公司是針對大型企業與在台外商進行人力招募、仲介工作的跨國企業,客戶包括國內外知名大型企業如仁寶電腦、裕隆汽車、萬泰銀行、大眾銀行等。

聯盟執委陳柏謙表示,這是不景氣下,資方苛扣勞工薪資的「奧步」,九五聯盟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介入調查,主動解釋高額違約金條款違法,並建議為杜絕爭議,可仿效日、韓於勞動基準法中增訂「勞僱契約中不得訂定任何違約金條款」規定,保障勞工權益。

勞委會:社會新鮮人簽訂競業禁止不合理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官員指出,部分企業因提供新進員工教育訓練,因此訂有最低服務年限,目前法律未禁止。但雇主要有明確損害才能要求員工賠償,而且不能違背合理比例原則。

官員說,從九五聯盟提出的案例來看,這家人事顧問公司未提供中文合約,勞工可主張是在無知情況下被誘騙簽約。

官員表示,「競業禁止」條款不能濫用,一般只適用特定職務或較高層級人員,要求社會新鮮人簽訂競業禁止顯然不合情理。

另外,官員指出,從勞工申訴內容初步來看,這家人事顧問公司的勞動契約有許多條款涉及違背現行法令,將要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前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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