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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機構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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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10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預定3月18日施行,金融機構對新台幣5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須確認客戶身份。

金管會表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2007年對台灣進行第2輪相互評鑑所提改善建議,金管會整合現行洗錢防制法第7、8條授權規定事項,去年12月18日發布訂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預定今年3月18日施行。

根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所謂一定金額是指新台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通貨交易則指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應依規定憑客戶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

金管會表示,這項辦法施行後,金融機構對50萬元以上的現金收付,必須確認客戶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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