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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民眾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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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26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的收信人,可向違法的發信人請求每封違法電子郵件新台幣500元至2000元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

行政院長劉兆玄上午主持院會,裁示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規劃「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劉兆玄表示,透過立法方式適度管制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是近年國際間普遍採行方式,台灣應儘速推動立法,以維護網際網路使用的便利,並提升網路環境安全,在完成立法程序前,應請業者配合強化技術防制措施,加強遏阻不當濫發商業電郵行為。

NCC法律事務處處長高福堯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說明,目前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情況日趨嚴重,以97年為例,國內主要10家業者共收到1053億餘封的電子商業郵件,雖透過電子技術已阻擋約870億封郵件,但仍會造成干擾,因此希望透過較強勢的作為,讓網路運作更順暢。

「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明訂,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的收信人,可向違法的發信人請求每封違法電子郵件500元至2000元的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同時配套設計團體訴訟制度,及加強主管機關對團訟機構的審核監督。

此外,在「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中也明定,未來將採「默示拒絕」機制;發信人應在首次傳送時就說明,若收信人未回傳就視為拒絕繼續接收,因此收信人要拒絕後續來信,不需對發信人有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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