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2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將幼稚園、托兒所、居家式照顧服務等機構一併納入規範,行政院長劉兆玄認為,這項草案是整合台灣學前教育與照顧的重要里程碑。
全國目前有7000多家公私立托兒所、幼稚園,1000多家安親班等課後照顧機構,分屬不同政府部門和法令管轄。
行政院上午通過「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把零歲到12歲兒童的教育與照顧事項納入管理規範,原本收容2到6歲幼童的「托兒所」、「幼稚園」都改稱「幼兒園」。幼兒園與國小階段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統一由教育部管理,照顧2歲以下嬰幼兒的托嬰中心或居家照顧保母,則歸內政部主管。
劉兆玄在院會中認為,這項草案有助於提升兒童教育與保護品質,減輕父母教養子女壓力,更是整合台灣學前教育及照顧的重要里程碑。
在居家式照顧服務部份,草案明定服務人員視照顧幼兒年齡不同,必須具備保母人員資格或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每個教保服務人員最多照顧兩個未滿 2歲的幼兒,或4個2歲以上至國小階段的兒童;聯合招收者,最多照顧4個未滿2歲的幼兒,或5個2歲以上至國小階段的兒童。
草案也明確規範幼兒園的班級人數,2歲以上、未滿3歲的幼兒,每班以20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3歲以上至入國小前幼兒,每班以30人為限,但離島、山地及原住民地區的幼兒園可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混齡編班。
草案並明定300人以上幼兒園應置專任護理師1人以上,否則將處分負責人新台幣6000元至3萬元罰鍰甚至停招處分。
此外,為防治虐童事件發生,凡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者,或曾有性侵害、性騷擾、虐童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者,都禁止擔任教保人員,任職者也可以免職或解聘處理。
草案另明定幼兒園可以成立家長會,讓父母、監護人或各級學生家長團體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提供資訊;當教保機構不當侵害子女權益時,父母與監護人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與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