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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 唐山市中院欲密判 律師及家屬抗爭

【大紀元2月20日訊】目前,法輪功學員焦雪梅的案件已進入二審階段,辯護律師一再致電、致函唐山市中院及主審法官李富強要求公開審理,並多次到唐山市中院交涉,要求二審法院只有糾正一審法院的違法行為才能正確履行審判監督職責。主審法官李富強以各種理由迴避,只是一再要求律師提交辯護詞,並已經做出不公開開庭決定。遭律師的抗議和抵制。唐吉田律師表示,由於一審判決牽涉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那些所謂的證據在偵查階段都被銷毀,並沒有經過檢察院的審查,更無法在法庭上進行質證,嚴重程序違法等多項司法違法事實,二審必須開庭審理。但中院法官並不打算開庭,只是急於讓律師交辯護詞,對此,家屬感到不解和擔心,這關涉到焦雪梅一家三代人重大利益的二審,為何不公開?為何要急於草草結案?不知主審法官及合議庭人員是否知道,對焦雪梅的一審,程序嚴重違法!

被非法關押於看守所的當事人焦雪梅也遞交了相關的材料。針對一審存在的諸如此類的系列問題,二審必須公開,否則就是公然違法,有暗箱操作之嫌。

家屬同時呼籲法院做出公正判決--無罪釋放他們的親人。

鑒於此,請全世界正義善良的民眾關注此事,制止冤案和罪惡的發生。

附唐吉田律師要求公開開庭的相關法律投訴文件

辯護人聲明:焦雪梅案主要證據未依法經

法庭調查程序 律師無法就全案發表辯護意見

唐山市中級法院並院長、分管副院長、紀檢書記(組長):

本人是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吉田,受蘇桂珍女士聘請並被指定擔任焦雪梅案二審辯護人。

2009年2月4日,本人曾向貴院提交了《公開開庭申請書》(此前當事人焦雪梅也書面提交過相關請求)。除此以外,本人多次向貴院主審李富強法官強調,原審法院判決書中列明的「證據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為這些所謂的證據在偵查階段即被警方銷毀,並沒有經過檢察院的審查,更無法在法庭上進行質證。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證據必須提供原件,且「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審法院未經上述法定程序就對主要證據草率予以認定並作出判決的行為,實屬嚴重違法。

為此,辯護人於2009年2月17日再次向主審法官重申公開開庭請求,卻被告知已經做出不公開開庭決定,理由是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該答覆無視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鑒於審判人員如此公然違法行徑,我在此鄭重聲明如下:

本案原審對主要證據未經法定的法庭調查程序,依法應發回重審或開庭審理,完成必須的法庭調查程序;如果貴院堅持書面審理,依法不得將未經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主要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即應依法對主要證據不予認定,判決被告人焦雪梅無罪。如果強行將其作為定案依據,將是嚴重的枉法裁判。如果貴院決定不再安排就主要證據進行法定法庭調查程序,律師將無法就全案發表辯護意見。辯護人將視審判人員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的最終表現,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

辯護人:北京律師唐吉田(13161302848)

2009年2月17日

附件一:《二審公開開庭請求書》

二審公開開庭申請書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貴院審理的當事人焦雪梅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依法應當公開開庭審理。

事實與理由: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焦案過程(下稱一審)中,存在明顯違法之處。公訴機關在一審中出示的「證據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為這些所謂的證據在偵查階段都被銷毀,並沒有經過檢察院的審查,更無法在法庭上進行質證,法官對該部份的認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

該程序上的違法直接導致事實認定的錯誤,一審判決即不存在公正性和公信力。二審法院只有糾正一審法院的違法行為才能正確履行審判監督職責。

綜上,一審法院在重大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即將當事人焦雪梅定罪科刑的錯誤行為,應予糾正。為使本案的處理經得起歷史檢驗,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對焦案公開開庭審理。

此致

申請人:

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 唐吉田

二00九年二月四日

附件二:《迴避申請書》

迴避申請書

申請人:唐吉田、蘇桂珍

被申請人:李富強,焦雪梅案合議庭組成人員,系助理審判員。

請求事項與理由:

申請人申請被申請人迴避焦雪梅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下稱本案)的二審審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故而申請人認為,只有審判員才具有審理上訴案件的資格,而被申請人不具有審判員資格,且本案一審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此種情況下,二審法院仍安排不具有審判員資格的人員審理本案實屬對刑事訴訟法的公然違反(注;雖經多次要求,但申請人直到2009年2月17日方被告知合議庭成員的法律職務)!為公平公正審理本案,確保法律在二審法院得以正確實施,請裁決不具有審判員資格的被申請人迴避本案審理工作,並在法律規定的而時間內做出書面答覆。

此致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 唐吉田

焦雪梅的母親蘇桂珍

2009年02月17日

相關責任人及電話:電話區號--0315

唐山市中級法院地址:唐山市建設路48號 郵編:063000

合議庭組成人員:何亞敏、李富強、郗亞穎、翟慧環、趙亞敏

唐山中院刑二庭人員:

李富強--0315 2527026

何亞敏--2527024(副庭長)

李繼林--2527025

劉長軍--2527026

郗亞穎--2527027

翟慧環--2527027

陳之喬--2527028

杜建軍--2527028

李鐵軍--2527029

徐連福--2527029

朱明祥--2527030

張賀武--2527031

程蘭芳--2527033

馬穎--2527032

趙亞敏--2527032

張麗麗--2527138

王振峰--2527138

董靚--2527139

牛倩--2527139

紀檢組:

李明星--2527125

張久志--2527126

白敏華--2527127

鄭國軍--2520000

李建波--2527128

黨委:

楊秀潔--2527130

黃廣軍--2527131

盧敬澤--2520000

政治部

張秀娟--2527118

高勇--2527176

舒愛紅--2527121

樊國清--2527119

李功芬--2527083

董紅燦--2520000

王有山--2527120

朱海順--2527115

李江--2527116

苗龍海--2520000

朱萃麗--2527117

宋妍--2520000

張景常--2527122

楊松林--2527212

宋大偉--2527124

張玉春--2527123

王晶明--2527108

李娜--2527235

屈岳--2520000

劉群勇--2527143

院長:

李德仁

副院長(主管迫害法輪功):

常榮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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