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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仍有效 消保會:車票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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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 2日電)客運公司的月票「過期還是有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表示,客運業者預售的無記名票證「不得記載使用期限」;若消費者權益受損,可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申訴。

近日有消費者向消保會反映,汽車客運公司所發行、內含40張車票的新竹、台北客運月票,票面標示使用期限為兩個月,但消費者因近日不常搭車,車票過期,使用時遭司機以「車票過期無效」為由,拒絕其搭乘。

消保會表示,據交通部公告,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公路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客運業者預售的無記名票證是「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消保官日前會同台北區監理所、新竹區監理所人員,前往 2家客運業者營運處所訪查,發現業者確實在所預售無記名票證上違規記載使用期限,當場要求改正。

消保會指出,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預售的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的無限期票證,皆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也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無記名票證餘額不得消費」。

若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可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申訴,也可向消保會網站(1950.cpc.gov.tw),或撥打1950專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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