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19日電)陳姓女童在高雄縣一所托兒所上課時,攀爬搖椅不慎摔落夾斷右腿求償案;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駁回女童家長上訴,維持一審判賠近新台幣18萬元判決。
陳姓教保人員在民國95年8月16日間,帶領女童全班在托兒所內從事室外活動時,疏於注意照顧,致女童攀爬所內搖椅並摔落座椅下,右腳遭座椅下方鐵桿夾到,造成右側脛腓骨骨折。女童家長因此向陳姓托兒所負責人與陳姓老師求償。
二審承審法官認為,陳姓托兒所負責人既身為雇主,應對女童所受傷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1審依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以及女童傷害程度,判賠醫療費、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計17萬9,248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