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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身分 恐違就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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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蔡宗勳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 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嘉義縣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指出,雖然法令沒有列入星座,但基於立法精神,求才時仍應避免出現「獅子座勿試」字眼,否則只要有人舉發,縣政府仍得依法究辦。

事實上,因應工作需要,雇主徵才時,若有較特別的條件,常會引起外界討論。例如前年國營事業在徵才時,中油要求不分男女考生都要拉3下單槓;台電則是部分科目加測攀爬登高,當時也有部分女考生認為對先天體力較差的女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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