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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鋰電池 台下週起禁托運

【大紀元2月13日訊】(大紀元林靜宜綜合報導)為免鋰電池短路起火而引發飛安意外,全球航空業今年起實施新規定,備用鋰電池不得托運,只能放在隨身攜帶手提行李中,而且電池規格不得超過100瓦/小時,違規者可依民航法處以2萬元到10萬元罰款,此項規定預計從下週開始實施。

經常搭飛機的旅客要特別注意了,從下週開始,手機、相機、MP3、手提電腦、攝影機等電子用品的備用鋰電池,搭乘飛機時不得放在行李箱托運,必須放在隨身手提行李帶上飛機,而且必須符合一百瓦小時以下的規格限制。已裝在手機或相機內的電池,因有機殼保護、正負極未暴露在外,不在限制之列。

民航局表示,過去經常傳出備用鋰電池起火事件,為避免鋰電池短路起火影響飛安,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今年初調整規範,民航局配合修正「空運危險物品名稱」草案,將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備用鋰電池納入規範,並在2月5日預告,預計下週就會正式公告實施。

不過,一般人常用的相機、手機或筆記型電腦等,通常備用鋰電池的容量不大,只有電視台的攝影機等大型電子器材的備用鋰電池才會超過100瓦/小時。民眾只要做好絕緣體保護,還是可以選擇行李托運或是放置隨身手提行李中。

民航局空運組組長陳天賜說,一般旅客攜帶的電子產品,只要備用鋰電池容量在100瓦/小時以內,每顆電池做好絕緣體保護,搭乘飛機時並沒有數量上的限制,民眾可以選擇托運或放置在隨身行李中。不過,備用電池容量為100到160瓦/小時的話,搭機時就不得托運。

民航局表示,旅客若未遵守危險物品運送規定,航警查獲後會要求移除,惡意者可依民航法處以2萬元到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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