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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末期病人權益 落實D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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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孫幗英台南報導)為了保障末期病人的權益,免於接受不需要的急救及維生設備的羈絆,成年當事人在意識清醒時自己簽署了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o not resuscitate或 Do no resuscitation,簡稱DNR),醫療團隊可以在治療無效後助其撤除。

成大醫學院神經科教授賴明亮指出,如果是意識不清時由家屬代簽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簽署時已用上的醫療措施就無法撤除了。

最常見到的情況,是呼吸困難的病人在急診處為了急救而先插了氣管插管。造成呼吸困難的原因中,有些是可逆的,如急性肺炎、遭受電擊、溺水等,這些病人在治療後,絕大多數都可以回復自我呼吸功能而得以拔管。

但也有一些是和呼吸功能逐漸喪失有關,如慢性肺氣腫、阻塞性肺部疾病、心肺衰竭、運動神經元疾病(即俗稱漸凍人)、癌症末期,以及其他多重臟器衰竭等,這些病人有可能一旦插上氣管插管即無法拔除。

最淒慘的是當病人的意識還清楚時,像前述之漸凍人,在喉嚨有異物真是極端不舒服的。一旦插了管,除非自己有先前之預簽,不然只好等到另一個重大疾病,如大範圍之心肌梗塞或是中風,讓病人的生命結束,方能免除此種折磨。

賴明亮表示,要解除前述的困境,在於鼓勵全國民眾,凡是成年人且意識清醒者,皆可先自行簽署DNR,因其效力是作用在疾病末期,若是一般疾病,醫院仍然依最好的治療方法處理。到疾病末期,醫療團隊可以因為病人已自行簽署DNR,不會落入前述拔管或氣切是否無法移除的困境,而能努力對病人進行急救,對病人及家屬皆是有百利而無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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