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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輪功學員致聯合國公開信(三)

【大紀元2月10日訊】我們是在中國科學院從事自然科學研究工作三十多年的高級科研人員,多項成果獲獎。只因修煉法輪功就受到中共的種種嚴重迫害。2003年來到澳洲,獲難民保護,現為澳洲公民。

我們寫此信是懇請聯合國關注澳洲外交部、司法部行政干預法輪功學員對迫害法輪功責任人的起訴案,影響司法獨立和公正的問題。他們無視澳洲受害人的權益及被告罪行性質,刻意把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說成是「執行國家政策的行為」, 以澳洲「1985年外國國家豁免法」給被告以豁免保護,我們認為這有背於澳洲簽約的國際人權法準則,也與自由民主國家維護人權的責任、義務相左。我們懇請聯合國能促進國際人權法在澳洲得以正確執行。

一. 澳洲法輪功學員起訴案例

1.2004年9月,原告章翠英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向澳洲紐省高等法院控告迫害法輪功元兇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及610辦公室,後追加被告中共中央政法委書羅干。

2. 2006年,原告潘宇以酷刑罪向澳洲紐省高等法院控告原遼寧省省長薄熙來。澳洲紐省高等法院於2007年11月5日對被告薄熙來缺席審判,裁定原告潘宇勝訴,被告薄熙來敗訴。

3. 2006年12月,原告謝焱和李富英,以非法關押、酷刑折磨等罪行向澳洲紐省高等法院起訴原中共廣東省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陳紹基。

4. 2008年11月3日,李潔琳、陳京曉、劉靜航向澳洲紐省高等法院遞交了起訴原中共四川省委書記、公安部長、現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酷刑罪的訴狀。

二.中共施壓 澳洲行政干預司法 造成司法偏離公正

正當法輪功學員的前三個訴訟案按司法程序正常進行之時,特別是紐省高等法院裁定原告潘宇勝訴,被告薄熙來敗訴後,2007年11月10日中共駐澳大利亞大使館交給澳大利亞外交和貿易部一封信,無端提出,中共官員無論以什麼身份行事,「均享有」「豁免權」等。在中共的壓力下,2008年4月7日,澳大利亞外交部長史締芬 ‧史密司,利用特權簽發證書,給予江澤民等被告豁免,隨之澳大利亞司法部介入訴訟案,進行行政干預。他們無視被告罪行性質,片面強調執行「澳洲1985年外國國家豁免法案」,干擾陳紹基案和薄熙來案;給予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610辦公室、羅干豁免權,使自由民主澳洲的司法已偏離公正。

三.鎮壓法輪功絕不是「執行國家政策的行為」,而是「濫用公權力的犯罪行」

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完全是共產黨獨裁統治集團濫用國家權力、無視國法的犯罪行為。是元兇江澤民以中共總書記的身份做出的鎮壓法輪功的決定;執行迫害的是中共非法機構各級610辦公室,根本不在政府編制之內;主要責任者都是中共黨委書記和中共政法委書記;執行的迫害政策都是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的個人講話和中共中央文件,並非是國家法律和政府文件,所以鎮壓法輪功的行為絕不屬正常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和執行正常國家政策的行為 ,而中共強加的政府執政者的迫害法輪功政策也是違犯中國憲法和國際人權法的,都屬於濫用公權力的犯罪行為。

1.鎮壓法輪功違犯中國憲法

法輪功是一種有神論信仰,是以真、善、忍為指導的修煉。根據現行中國憲法的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所以即使按中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在中國大陸也是完全合法的,且應得到尊重和保護的。被告江澤民等實行違法的迫害法輪功「政策」,開動一切宣傳機器,動用國家暴力強制鎮壓,用酷刑、虐殺消滅法輪功,純屬濫用公權力的犯罪行為,不僅違犯中國憲法,更違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準則。

2. 被告江澤民說法輪功是「邪教」是違法的

1999年10月,被告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以個人的意志說:「法輪功是邪教」。第二天, 人民日報就跟上去發表社論「法輪功就是邪教」。香港的特首也跟上去說。但都是這些行政長官自己說的,媒體說的,並不是法律。迄今為止,沒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或法規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被告江澤民擅自定其為「邪教」並以此為群體滅絕法輪功的理由,是違法的罪行。「邪教」這個詞本身就不是一個法律語言,法律沒法判斷『邪教』,就是說,判定一個信仰團體是邪教,這本身就是違反法律的,包括違反了中國憲法。

3. 對法輪功信仰治罪 對公民合法權益治罪,法外治罪都是違法犯罪

信仰不存在有罪的問題,思想、言論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權 ,人人都有申張自己主張的自由,作為法輪功信仰者,向他人介紹法輪功天經地義,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行為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或是通過印發傳單、製作光盤的方式,或參與下載編輯印刷複印資料,或去北京天安門打橫幅標語等都是公民的基本權益,完全合法。被告江澤民、羅幹、周永康等用抓捕、拘留、勞教、判刑,酷刑、虐殺、活摘器官等手段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甚至剝奪了法輪功聘請律師的權利,全面封殺法輪功的基本人權,完全屬於法外治罪,對公民的合法權益治罪,對信仰治罪,完全是違法犯罪行為。中國大陸許多律師紛紛站出來主動為被中共非法治罪的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如2009年2月6日,在由中共操控的遼寧瀋陽市黃姑區法院的法庭上,就有十位律師為六名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迫害法輪功者才有罪,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四.鎮壓法輪功是嚴重觸犯基於聯合國宣言的所有國際人權條約和法律的犯罪行為 屬於國際司法管轄範圍

被告江澤民及其推行者們對數千萬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正是「世界人權宣言」所說的「嚴重違反人類良知的野蠻的行為」。上百萬的法輪功學員被任意拘留、數十萬法輪功修煉者被關進勞教所、監獄;數千人在精神病院被注射傷害神經 藥物;幾乎所有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都被酷刑折磨、大多數被關押的女性法輪功學員遭受暴力虐待,其中包括性侵犯;數千法輪功學員被酷刑折磨致死;大量的法輪 功學員被活體摘取器官而虐殺。由於中共嚴密的信息封鎖,實際情況很更為嚴重。多年來聯合國人權特派專員針對法輪功學員受迫害案例對中共所做的數千次 的質詢也證實了這場嚴重大規模人權迫害的存在。

2008 11 月7日,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ttee against torture)的專家對中共執行《禁止酷刑公約》的情況進行質詢後,11月21日,命令中共 對法輪功學員器官被活摘的指控和對這場對法輪功迫害的責任人進行調查。

被告江澤民等運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基本人權、滅絕法輪功,已經不只是違反中國一地法律的問題,而是嚴重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禁止酷刑公約》、「防止和懲處群體滅絕罪刑公約」等國際人權法,嚴重觸犯基於聯合國宣言的所有國際人權條約和法律,所以屬於國際司法管轄範圍。

五.迫害法輪功的犯罪份子不能被豁免

被告江澤民等運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基本人權、滅絕法輪功,已構成人類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反人類罪行。國際公約清楚的表明,即使一個政府只對它自己的公民進行群體屠殺,也不是這一個國家管轄內的事,而是國際共同關注的事件。國家元首如果犯有此罪行,他將不享有豁免權。其他執行犯罪政策的官員也將不能享有豁免權。現任官員無論其職位大小如果犯下反人類罪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被告江澤民及其他執行犯罪政策的中共官員都絕不能被豁免!

六.真誠期望

1.鑒於,澳洲「1985年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制定和實施在澳洲1989年簽署國際人權條約之前,與國際法不相符之處,應予立法作相應修改,使其與國際條約、公約或協議相符合。

2.鑒於,「1985年外國國家豁免法」的第42節「特權與豁免的限制和延伸」第二款有「當總督認為本法授予外國國家的特權與豁免,不同於已經接受的條約、公約或其它該外國國家和澳大利亞作為締約方的協議,可以制定規則修改本法對該外國國家的特權與豁免的實施,以使其與條約、公約或協議相符合」的條款。我們懇請總督對「1985年外國國家豁免法」予以審定。

3.鑒於,民主國家的政府是否能堅持人權的理念,引起國際普遍關注,鑒於,大部份的文明國家都有法律來懲治嚴重違反人權普世價值的罪行。我們盼望聯合國協助促成澳洲人權保護法的建立。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已達十年之久,然而受難者不僅僅是法輪功修煉者,中國民眾和全世界的人都深受其害。中共對法輪功的滅絕,實質上是對人類良知的滅絕,對人權、人性的滅絕,國際社會不能夠再沉默下去了。自由民主國家應承擔維護人權的職責,聯合國也有責任制止人權迫害。我們期望澳洲、聯合國、全世界,一起來維護人類真理和正義!不能豁免罪惡!更不能豁免罪犯!

澳洲法輪功學員 劉靜航 李寶慶 9/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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