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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藥盜挾持孕婦 反被家人聯手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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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台中報導〕這一家子不好惹!

*攜迷藥持剪搶民宅*

剛假釋出獄的詐欺犯曾家銘,昨攜迷藥手帕侵入台中市長安街一家美容院,持剪刀挾持吳姓孕婦,吳婦的丈夫、姊姊撲身營救,吳婦挺肚抓腿,一家子齊心合力,制伏逾百公斤重的「迷藥大盜」。

曾嫌聲稱,地下錢莊逼債,他認為美容院內都是女子,容易得逞,未料踢到鐵板;因台中市工業區一帶,日前發生歹徒侵入泰式餐廳、迷昏老闆娘的強盜案,警方正調查是否也是曾嫌所犯。

警方調查,36歲的曾家銘有詐欺前科,3個月前假釋。他前天到32歲吳姓孕婦姊姊經營的家庭式美容院作臉,佯稱朋友介紹來的,實則暗中觀察環境。

昨天上午8時30分,曾嫌戴鴨舌帽、口罩及手套侵入美容院,隨手抓起剪刀,走上2樓時,被起床如廁的吳婦撞見。

吳婦說「我當時聞到廚房有股刺鼻怪味」,又聽到後方傳來腳步聲,她轉身一看,曾嫌已持剪刀抵住她脖子,拿著散發刺鼻怪味的「迷藥手帕」摀住她口鼻,還喊著「我要錢!」


警方查扣曾嫌犯案使用的鴨舌帽、手套、剪刀及塗有疑似乙醚不明化學藥劑手帕。(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攝 )

*迷藥摀鼻孕婦大喊*

吳婦只覺得一陣暈眩,但奮力掙扎,不斷大喊「老公,救命!」但曾嫌強摀不放,還磨蹭她胸部,將她壓在地上。

吳婦的姊姊被驚醒後衝出,不假思索就飛身撲倒曾嫌,搶奪他手上的剪刀;吳婦的黃姓丈夫隨後趕到,從後頭死命緊勒曾嫌的脖子,懷孕的吳婦獲得脫身,回頭加入戰局,不顧大腹便便,奮力壓制曾嫌雙腿,4人扭打成一團。


涉嫌侵入民宅挾持孕婦的曾家銘身高180多公分,體重逾百公斤,體型壯碩魁梧。(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攝 )

*壯碩迷藥盜逾百公斤*

曾嫌180多公分、逾百公斤,壯碩魁梧,但同時被勒頸、抓手、壓腿,竟然就這樣被制伏在地,動彈不得。吳婦的姊夫雖然中風,但也負責打電話報警,並呼喚鄰居幫忙,大夥合力將嫌犯交給台中市警六分局何安派出所,訊後依強盜罪嫌送辦。

警方在曾嫌住處起出一瓶不明藥物,經常在網咖上網的曾嫌供稱,他在奇摩拍賣網站搜尋「藥水」字眼,發現有人販售迷藥,花了1000元購買,但不知道是不是常見的麻醉劑「乙醚」。警方依他說法上網搜尋,卻找不到他說的拍賣者,將送驗調查成分及來源。


吳姓美容師為搶救懷孕妹妹,不顧曾嫌手上拿著剪刀,第一時間奮勇撲倒塊頭大上她好幾號的曾嫌,為保護受害人圖經馬賽克處理。(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攝 )

救孕妹 勇姊撲倒壯盜

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專訪

「我生囝仔也沒用過那麼大的力氣。」吳姓孕婦的姊姊回想緊張時刻,竟然笑了,或許這得歸功於她的童年「歷練」,因為38歲的吳姊說,「拍謝,我從小就喜歡和男生打架啦!」

吳姊說,「眼看妹妹被壓在地,我想都沒想,馬上撲上去拚命。」當時拚搏不知累,事後卻覺渾身虛脫。

被挾持的吳姓孕婦再一個月就要生了,她前天和丈夫從台北下台中,準備去診所產檢,暫宿姊姊家,竟遇上迷藥大盜侵門踏戶。

吳姊撲倒壯碩的持剪刀強盜,警方既訝異又佩服,稱讚她「這個阿姊身手勇健,沒當女警實在很可惜。」169公分高的吳姊「承認」自小就很兇悍,若見有人欺負別人,就算對方是男生,她也照打,更何況妹妹快生了。

姊姊如此,丈夫更不用說了,他說,看見老婆被壓在地,為了保護老婆和胎兒,他勒住強盜的脖子時,可說是使盡吃奶的力氣,死命不放;他說,「可能是即將出生的女兒,給我那麼大的力氣。」

俗話說:「打虎捉賊親兄弟」,吳家血濃於水,終於共度險關;最值得慶幸的是,吳婦事後到醫院檢查,還好沒有動到胎氣,她、姊姊、丈夫都只有刮傷及擦傷,真是不幸中的大幸。

網路賣迷藥 成治安漏洞

〔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徐夏蓮/台中報導〕網路上真的買得到迷藥嗎?

上網搜尋關鍵字:「迷藥」,就跳出專賣各種迷藥的網站,中市刑警大隊偵五隊隊長張承瑞認為,網路業者不會主動過濾刪除這類賣危物網站,成治安漏洞。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症暨外傷中心毒物科」主任洪東榮指出,乙醚多半用在實驗室麻醉動物之用,用水沾布後,蒙住口鼻,確會像電影情節般,使人昏倒;但如今連化工材料行都買得到,實在太氾濫。

台中市衛生局「醫政科」科長邱創冠指出,乙醚分為人體用、動物用及工業用,其中人體使用,多用來做為麻醉前給藥,以增加麻醉效果,並非管制藥品。

但若無藥師資格賣藥就違反「藥事法」,可罰款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若產品未經衛生署核可就是偽藥,販售處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強盜罪

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整理:自由時報記者張協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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