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簡惠敏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政處日前表示,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規定,災民可向原貸款銀行申請各項貸款展延。金融機構對災民災害前已辦理的各項借款及信用卡,本金及應繳款項的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的利息應免收,由政府補貼。房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有領補助的災民,可向銀行申請貸款展延,不必繳展延期間的利息。
財政處表示,屏東縣政府已完成38742戶淹水達五十公分的災民救助金發放,災民如果在98年8月8日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正常履約貸款,包括自用住宅貸款、以災區房屋為擔保的貸款、汽車貸款、現金卡、信用卡、保險單借款、其他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都可申請展延。
災民可在99年6月30日前向原貸款金融機構提出申請,需檢附縣政府、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出的受災證明文件,或房屋淹水五十公分以上領取補助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在貸款展延期間暫停催收,不會列為不良信用紀錄。詳情可洽原貸款金融機構,或電銀行公會專線02-85962345詢問,銀行公會網站設有莫拉克風災金融協助措施專區可供查詢,網址://www.ba.org.tw/TyphoonMorakotZone.aspx。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