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綜合報導)景氣不好,勞工流動性高,部分雇主要求勞工工作前,要先簽約同意約滿前離職須付違約金,故而引發爭議。台灣青年勞動95聯盟31日批評雇主剝削,提醒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法遏止惡行。台灣行政院勞委會31日表示,將聽取各界意見修正勞基法防止雇主剝削,明年2月送行政院審議。
青年95勞動聯盟31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回顧2009年勞工爭議問題,根據95聯盟全年協助110件勞資爭議案統計後發現,今年勞資爭議前5名為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未給付加班費、未提撥勞工退休金且無勞健保、國定假日未給兩倍薪資和離職違約金。
95聯盟執委劉侑學指出,「離職違約金」已成為雇主剝削勞工的「奧步」,由於雇主要求員工先簽約再工作,勞工往往未多加考慮就簽約,到法院可能因民法「契約兩造合意」規定,使得勞工沒了工作,還要賠錢給老闆;另外,雇主也常以「教育訓練」名義,要求員工額外上課卻不給薪水,也是變相剝削。
95聯盟說,雖然勞委會已研擬修正勞基法,將「離職違約金」項目納入,卻將有很大模糊空間的「專業技術培訓」文字入法,讓雇主擁有很大的解釋權。
95聯盟建議,勞委會修法應參考日本、韓國立法例,明確規定雇主不得締結離職違約金契約,雇主若認因員工離職造成權益損害,應循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定求償;同時,提高雇主違法罰則、強化勞動檢查、修法建立勞動訴訟專責法庭等,確保勞工權益不受雇主遊走法律邊緣的剝削。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名表示,正著手修正勞基法「勞動契約章」內容,明定雇主不得對員工要求懲罰性違約金。
對於勞團質疑勞委會修法內容中,「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可能賦予雇主寬鬆解釋權,損害勞工權益。劉傳名表示,若勞資雙方對專業技術培訓認定不同,應交由法院公正裁決,資方不能獨攬認定權。
劉傳名強調,因民法「契約合意」規定,使得勞工在相關訴訟常居劣勢,修正勞基法有利保障勞工權益,他也強調,能理解勞團憂慮,會再多徵詢勞團意見,並爭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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