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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併法」修法 虧損延十年 專案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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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企業併購,併購前虧損扣抵期限將放寬至10年。另,為防杜假合併真逃稅之併購行為,及維持股市穩定,仍維持合併後股權持有比例計算扣除。專案通過者可全額扣除,但必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審核是否適用。

上述「企業併購法」第38條及50條修正草案,將於明年立法院院會審議通過後,回溯99年1月1日。

經濟部31日對企業併購前之虧損做了部份修改。「企業併購法」第38條及50條虧損互抵原為5年限,但因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年限,已在98年1月1日正式延長為10年。為使法令規範一致性,經濟部表示同意提案修正。

但為防杜公司藉由併購專以享受虧損扣除而進行併購,經濟部並未採納鍾紹和等委員的提案,仍維持按股權比例計算虧損扣除,財政部次長張盛仁表示,台灣企併法在亞洲已相當不錯,台灣以股權比例扣除已較中、美計算方式寬鬆得多。

上述之修正案適用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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