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子女免遺棄罪 台立院初審通過
【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30日電)曾受虐待、性侵、未受扶育的子女,成年後可望擺脫遺棄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法務部修正刑法遺棄罪,如父母有前述行為,子女成人後可免遺棄刑責。
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率領所屬赴立法院司委會,報告民法親屬編扶養義務規定、刑法遺棄罪等修正案。
現行刑法規定,子女遺棄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並加重其刑至1/2;實務上罪行一旦成立,被告通常都要坐牢,不能易科罰金。
立委因此提案修法,將民法中強制的子女扶養義務,修法增訂如曾受身體侵害等原因,可由法院審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務部則提出對應的修法內容,完成刑法遺棄罪的修正案,增訂「排除條款」,若子女曾受家暴、虐待,或父母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者,法院可依個案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與刑責。
立委孫大千等立委表示,提出修改民法內容不是要挑戰傳統倫常觀念,只是現今社會父母殘害子女等案件層出不窮,不應將相關事件套上倫常大帽,讓受害子女受到不平等對待。
王清峰答詢表示,如果父母先違背倫理,就不該期待子女必須遵守,「這些曾經遭受家暴的子女,也應該有選擇的機會」,法務部贊成修法,但也建議往後法院對類似案件從嚴審核。
法務部提案經司委會初審通過,召委潘維剛表示,將直接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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