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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評論

孫思賢:評中共對訴江案的回應

香港都市日報報導阿根庭法庭通緝江澤民消息。(攝影:吳雪兒/大紀元)

【大紀元12月28日訊】阿根廷聯邦法官拉馬德里(Octavio de Lamadrid)經過4年調查中共對法輪功團體屠殺和酷刑罪一案,在12月17日要求國際刑警組織發出對江澤民和前公安部長羅幹的逮捕令。路透社及時報道了這一消息,美國兩大媒體《華盛頓郵報》及《紐約時報》也轉載了路透社的消息。

面對這項國際逮捕令,江、羅和中共集團感到了危機,因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女)星期四不得不公開回應。其說詞迴避了江澤民和羅幹的罪行,把中國政府拿出來作為陪綁,拉整個國家機器為其二人陪葬。姜瑜重複中共的謊言,並且混淆視聽地說:「法輪功利用、企圖利用外國的司法程式搞誣告。他們的目的是破壞中國同有關國家的關係。」中共不得不公開回應訴江案,代表了起訴對其帶來的巨大震懾作用和江集團的恐慌程度。

迫害法輪功是犯罪行為

首先,江澤民和中共集團劫持中國國家機器,玩弄中國法律,其迫害法輪功的本身從司法和執法兩方面都是違法的犯罪行為。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中國所有公開的法律檔案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徵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首先是行為而不是思想(無行為就無犯罪),因信仰法輪大法而對大法弟子判刑是違背刑法的基本原則的。

刑法第3條規定了一個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99年「7.20」以前,法輪大法研究會是依法成立的機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法輪大法弟子修真、善、忍,在迫害中慈悲救度眾生的行為沒有任何一項符合邪教的定義。1999年10月30日出台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0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

誣陷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源於江澤民於1999年10月26日會見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時講過的一句話,10月27日《人民日報》評論員以此發表文章,這純屬個人行為和媒體行為,和法律沒有關係。

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江澤民一手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構成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具有明確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二十四項:

(一)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二)搶劫罪。(三)盜竊罪。(四)綁架罪。(五)敲詐勒索罪。(六)非法搜查罪。(七)誹謗罪。(八)侮辱罪。(九)誣告陷害罪。(十)非法拘禁罪。(十一)刑訊逼供罪。(十二)非法暴力取證罪。(十三)虐待被監管人罪。(十四)故意傷害罪。(十五)故意殺人罪。(十四)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十六)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十七)瀆職罪。(十八)徇私枉法罪。(十九)侵佔罪。(二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十一)遺棄罪。(二十二)虐待罪。(二十三)通信自由罪。(二十四)報復陷害罪。

江澤民的罪行將受到全人類的審判

江澤民一意孤行,在當時政治局七個常委六個反對迫害法輪功的情況下,公然違憲、違法,利用中國國家機器發動迫害。江澤民在中國大陸對修煉「真、善、忍」的法輪 功群眾施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等滅絕政策,是對全人類的道德良知和普世價值犯罪,而其在面對罪行時又膽小如鼠,要整個中國政府和法律為其承擔責任,自己連面對控告的勇氣都沒有,讓一個女性出來為其收拾殘局。

法輪功為甚麼要用外國的司法程式起訴江澤民?因為江澤民和羅幹把公檢法系統變成其私人工具,不許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大陸通過正當的法律管道來維護權利、制止迫害,也不許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2000年8月25日,兩名法輪功學員(朱柯明、王傑)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和中國最高法院提交(申訴狀),狀告當時的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中央書記處書記曾慶紅與政法委書記羅幹迫害法輪功的違憲、違法行為,僅僅十多天,兩人被中共員警祕密抓捕,被迫害致一死一傷。

在迫害中,不許被迫害的人在自己的故國說話,這種荒謬和流氓的行徑,使得全球法輪功學員在所在國維護法律的公義,不但在中國起訴,還要在全球起訴江澤民。全球起訴是江澤民個人的犯罪帶來的相應後果。阿根廷聯邦法官拉馬德里(Octavio de Lamadrid)經過4年調查中共對法輪功團體屠殺和酷刑罪一案,在長達142頁的法律文書中,法官詳盡地評估了中共在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以及江澤民、羅幹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Lamadrid法官在裁決書中寫到,「實施的群體滅絕政策中,採用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對人的生命和人類尊嚴是極大的蔑視。在這個旨在鏟除法輪功的運動中,毒打、酷刑、綁架、死亡、洗腦、心理折磨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家常便飯。」

起訴江澤民是真正維護與中國的關係

中國曾有一億人修煉法輪功,修煉者包括各個年齡層面、各個社會階層。大法弘傳,人心向善,這一億人遭到江澤民和中共的迫害的時候,阿根廷起訴江澤民,站出來制止中共迫害法輪功,表示了阿根廷人對中國善良的民眾的支持和與中國人民維護良好關係的願望。

看到中國的人們遭受迫害,失去生命甚至被活體摘取器官,不聞不問、而與迫害者握手言歡,這就是江澤民和中共希望看到的「中國同有關國家的關係」。譴責和制止江澤民和中共屠殺中國人,這就是江澤民和中共眼中的「破壞中國同有關國家的關係」。

江澤民這樣一個漢奸出身,仇視真善忍,淫蕩好色、貪汙腐敗、出賣領土、心胸狹窄、無能妒嫉的罪犯,只能代表邪惡,代表不了有五千年文明歷史的中國。真正的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國際關係,是中國人民和各國的關係,不是與江澤民一個人的關係。真正對中國友好、關心中國人民的國家,就會支持對迫害中國人的江澤民邪惡集團的起訴。隨著法輪功真相在全世界的深入傳播,起訴江澤民等迫害元凶案將成為衡量各國對江澤民和中共邪惡集團的態度,和對華關係的試金石。

──轉自《明慧網》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