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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兒少法」修正 報紙有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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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訊】(據中廣新聞張德厚報導)出版法廢除之後,對於報紙等平面媒體出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內容,相關機關就欠缺明確的罰則加以約束。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明白訂出新聞紙不得報導暴力、色情的細節,違者最高可對報老闆處50萬的罰鍰,並且公開姓名。

政務委員薛承泰表示,因為社會變遷,兒少成長的環境已與過去大相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必要配合社會變遷而調整。這次在兒少法修法中就新增,新聞紙不得刊載詳細描述暴力、色情細節的文章及圖片,違者可處新聞紙業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開姓名。政務委員薛承泰:『新聞紙不得描述、描繪犯罪、施用毒品、自殺行為的工具、方法與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也不得刊載描述(繪)暴力、血腥、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限制的是細節,因為過度描繪將對兒童少年身心健康造成影響。』

草案也增訂,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網際網路內容,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訂定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不是像目前只是問使用者是否滿18歲而已。業者對於有害內容若未採取限制兒少接取、瀏覽等措施,將可處新台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

行政院吳敦義指出,媒體和網路已成為現代人取得資訊的主要來源,為避免兒少受到不良影響,這次修法將媒體和網路業者納入規範,希望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能對兒少建構更完整的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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