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當副縣長 內政部:若共同生活任命無效
【大紀元12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日電)內政部今晚說,花蓮縣長傅崑萁如任命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為副縣長,涉及利益衝突,應予迴避。傅崑萁宣稱,與妻已離婚;兩人是否仍具有共同生活之家屬關係,將依事實認定。
花蓮縣新任縣長傅崑萁在交接就職典禮,當場宣布任命前妻徐榛蔚為副縣長,引發議論。當時外界一度以為兩人未離婚,內政部面對媒體詢問也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認為該人事任命無效。
傅崑萁稍晚接受採訪時則稱,已與徐榛蔚辦妥離婚手續,這項任命符合法律規定。
內政部晚間發布新聞稿說,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傅崑萁如任命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為副縣長,涉及利益衝突,應予迴避;如果未迴避,所作的人事任命應屬無效。
內政部表示,傅崑萁對外宣稱,與其妻已離婚。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傅崑萁與徐榛蔚是否仍具有共同生活的家屬關係,將依事實認定。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所稱「關係人」,依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過去也曾有指派副縣長引發爭議案例,不過,與傅崑萁情況不盡相同。因貪污案二審被判有罪的吳俊立,2005年12月20日宣誓就職台東縣長後,立即任命剛離婚的妻子鄺麗貞為副縣長。
不過,內政部當時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吳俊立宣誓後即停職,無人事任命權,依法核派縣府主任秘書賴順賢代理縣長職務,並於2005年12月26日完成宣誓。吳俊立2006年1月23日向內政部提書面辭呈,台東縣長依法補選,最後由鄺麗貞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