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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媒體若罰鍰過多 最重停播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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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2 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建立廣電初步退場機制,今天訂定停播處分要點草案和裁量基準修正草案,計劃對2年內罰鍰達到一定金額的業者,祭出3到90天頻道停播處分。

NCC原訂2010年7月1日施行前述停播措施,但為求周延審慎,晚間決定近日邀集業者溝通意見後再定奪。

廣電媒體為競逐收視率,呈現低品質與高同質性節目充斥現象,外界時有要求建立退場機制的聲音。 NCC因而通過訂定「執行廣播電視法第43條及第44條停播處分要點草案」、「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7條停播處分要點草案」及「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修正草案」等行政規則。

NCC發言人陳正倉指出,廣電法第44條第1項及衛廣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廣電事業在1年內不論輕重只要違規3 次(包括警告處分),就得給予停播處分。但這項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所以NCC 訂定前述行政規則,以廣電事業2年違規案件累計罰鍰總額,作為停播標準。

陳正倉指出,草案訂定處罰門檻分別是:無線電視新台幣600萬元、衛星廣播1000萬元,無線廣播300萬元。停播前會有警示金額:無線電視420 萬元、衛星廣播700萬元、無線廣播210萬元。

陳正倉說,違規情形加計積分換算達6 級以上才會祭出停播處分,停播日數分別是6級停3天、7級15天、8級30天、9級45天、10級90天。重大累犯達到8級,不受罰緩總額限制,即可召開公聽會處理,裁決是否停播。

NCC 計劃藉由廣電法及衛廣法相關停播要點的訂定,做出明確規範。陳正倉表示,這些規範是為促請業者建立內部問責及自律機制,並不希望業者真正受罰。

NCC 委員會原訂2010年7月1日實施新的裁量基準,但晚間推翻委員會議決議。陳正倉表示,為求周延審慎,將在近日針對停播處分要點草案及裁量基準修正草案,聽取外界意見後,再決定實施日期和確切做法。

對於廣電事業頻道如受停播處分,各頻道將可能產生視聽眾暫時不能收視聽節目的問題,NCC 也將與相關業者討論停播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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