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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文創法定名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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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2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開始進行文創法草案逐條討論,由於草案版本多達6個,加上修正動議,宣讀費時,到中午才確定法案名稱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研議多年的文創法草案多達6個版本,包括行政院版、翁金珠版、余天版、余政道版、周守訓版、洪秀柱版,立法院教委會日前大體討論後,又增添蔣乃辛、陳亭妃、林淑芬、田秋堇、謝國樑、鄭金鈴的修正動議。

上午會議開始,在野立委以法案爭議多,需長時間討論,但目前選舉競選期間只排1天審查太草率,因此協商只審查確定法案名稱,但主席、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堅持要有進度,最後通過第1、2、5等3條,其他保留。

針對法案名稱,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原來堅持「文化產業發展法」,她說這是國際潮流,且文化創意只是文化產業的一環,無法涵蓋所有文化產業。

盛治仁說,法案不外社會認知與法案歷史,台灣從2003年開始討論文創法立法,就叫「文化創意產業」,其實,從英國用文化創意產業或其他國家用文化產業名稱,都可從學術、實務引述很多理由,國人比較能接受的是文化創意產業,建議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管碧玲等在野立委接受盛治仁的說明,同意法案名稱定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但要求立法說明要清楚指出文化創意不是狹義的字面意思。

揭示立法目的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決議彙整洪秀柱版與蔣乃辛、林淑芬等立委的修正動議,大意是強調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的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產業人才培育,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其他通過條文則只做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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