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權拒法院夜審 明年1/1起實施
【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安芷嫻台北19日電)刑事訴訟法已修正通過,自明年1月1日起,法院受理聲押案若已超過深夜11時,被告或律師可請求第2天日間再開庭。
刑事訴訟法第93條原規定,法院受理羈押聲請後,應即時訊問。常出現被告經警、調偵訊與檢察官複訊,已疲累不堪,若遭聲押還要徹夜到法院應訊,不符合保障人權的常規。
修正後的法條,增加「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等文字。從明年1月1日起,被告有權拒絕法院深夜審訊,法院還必須提供被告適當休息處所。
司法院考量讓被告良好休息,今年年中就責成各級法院要設置良好的休息場所,免費提供寢具、拋棄式盥洗用具和早餐等。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他看過台北地方法院改建後的候審室,布置得跟一般具水準的飯店差不多,年底前會請台北地院擇期對外公開。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休息場所應裝置監控與警鈴設備,並錄影、錄音,錄得的影音必須留存 6個月;被告於休息期間不適要就醫時,戒護法警應將處理過程錄音存證,並隨時以無線電回報法院。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表示,錄影時,被告如廁影像會打馬賽克,隔日早餐則提供麵包。北院上週已預演過相關情況,若被告出現不適,原則上送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為主。
謝文定表示,雖然被告大多希望審訊「速戰速決」,「要嘛回家睡覺、要嘛進看守所。」候審室被用到的機會不一定很多,但基於保障被告人權,還是必須要求各級法院準備,經費預算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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