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tvsmo.com

台立院三讀 政府租稅優惠應明定年限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5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政府租稅優惠必須明訂實施年限,不得過度;稅捐機構以不當手法取得自白,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證據。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鑒於國家資源有限,租稅優惠必須兼顧課稅公平及社會正義,以免浮濫。因此,應明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規定的租稅優惠,以達成合理的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修正條文增列規定,未來政府提出的租稅優惠措施,應明訂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以免租稅減免過頭,到最後財政缺口要由全體納稅人負擔。

修正條文也規定稅捐機關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的自白,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的證據。國民黨籍立委陳淑慧表示,如此可強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

另外,修正條文也納入保護納稅人權益的相關條文,新增營利事業罰鍰上限新台幣100萬元的規定。

財政部官員舉例表示,過去曾有1家公司應開未開發票,違反相關規定,結果被國稅局處以5%罰鍰,處罰金額高達1億多元。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業者未來若再發生類似案例,最多只需罰繳100萬元。

此外,針對納稅人經常抱怨遭稅捐機關不平等待遇,修正條文規定,未來所有稽徵機關都要挪出一個空間,聽取民眾陳情或解答稅務問題;而調查人員前往調查前,也必須通知當事人調查的原因和範圍,當事人也有權找「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