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瑞婷台北1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菸酒稅法第22條,刪除菸品健康福利捐的金額、評估方式、用途分配等規定,使菸捐規定回歸菸害防制法,並明定財政部徵收菸酒稅同時,仍代徵菸捐。
菸酒稅法第22條原定有菸品健康福利捐的金額、評估方式、用途分配等規定,但與今年1月23日已經修正的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相同。
民進黨籍立委賴清德等人提案指出,後法優於前法,菸捐相關規定應該以新修正的菸害防制法為主,但是條文內容不相同,容易引發爭議,也有疊床架屋的問題。
提案說明指出,菸捐是專款專用的捐費,性質不屬於賦稅,應該在菸害防制法中單一規範,讓菸捐相關規定回歸菸害防制法,所以刪除菸酒稅法第22條關於菸捐的規定。
另外,根據菸害防制法,財政部原本就代主管機關衛生署徵收菸捐,但根據目前稽徵技術及人力等實務需求與執行現況,仍然應該由財政部徵收菸酒稅的同時,代為徵收菸捐,在菸酒稅法第22條明定上述規定。
立法院下午三讀修正通過菸酒稅法第22條,「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