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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契稅牌照稅增訂罰鍰上限

【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契稅條例、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未依規定申報契稅,增訂怠報金上限新台幣 1萬5000元;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罰鍰不得超過15萬元。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616號解釋,認為在納稅義務人沒有侵害國家稅捐債權的純行為處罰的狀況下,依照稅目特性、處罰條款的立法意旨與稽徵實務狀況,分別訂定各稅法行為罰的處罰上限金額。

依照原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應申報繳納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 %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契稅條例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得超過新台幣 1萬5000元」條文,未來民眾違反契稅條例,怠報金最多只需繳交1萬5000元。

至於使用牌照稅法修正部分,原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民眾將被處以應納稅額 2倍罰鍰,立法院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萬元」條文。未來民眾違反牌照稅法相關規定,最多僅將被罰15萬元。